厦门海事法院
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白皮书发布
2022-10-11 00:00来源:厦门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朱忠宝 朱可为)昨日上午,厦门海事法院发布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白皮书,介绍该院2016年1月至2022年9月受理的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基本情况、司法保护主要做法、在保护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

  据厦门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胜介绍,近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配套规则体系和司法保护合作机制,持续加强海事司法与涉海执法良性互动,为服务保障“海上福建”建设,深化实施生态省战略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率、效益、效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白皮书显示,在案件审理中,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呈现出部分类型案件标的额大、案由多样化、关联公共利益等特点。

  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污染海洋或通海可航水域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产生的污染赔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因防治上述污染而产生的清污费用案件;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等。

  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如清污费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损失举证难,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尚缺细化规定,违法用海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海上养殖物和养殖设施的损失难以确定等问题,厦门海事法院也在白皮书中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此外,白皮书中还发布了7个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

  近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海洋生态环境案件。针对海洋生态环境审判领域新类型案件多,相应裁判规则尚未明确的情形,强化实践调研,不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案件裁判规则,做到既精准适用法律,又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加符合海洋生态保护客观规律。密切关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识别具有典型意义的海洋生态环境案件,提炼类型化裁判规则,涌现了一批海洋生态保护精品案例。

  【●案例】近三年,厦门海事法院已有4起海事行政和海洋生态案件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在全国各海事法院中位居首位。其中,“正利洛杉矶”轮油污损害公益诉讼案,彰显了我国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向国际社会展示了该类环境保护的中国实践;三都湾非法占海恢复原状案为破解涉海洋生态司法“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

  实质性化解涉海行政争议

  聚焦海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厦门海事法院用“全周期管理”理念统筹谋划海域治理,在全国首创海事法院、全部涉海行政机关、社会调解组织全面对接的 “1+7+N”海上“枫桥经验”工作机制,有效实现涉海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单位良性互动,形成海域治理的合力。

  厦门海事法院与涉海行政机关相互邀请业务骨干参加内部培训等活动,互派授课人员,不断提高双方的业务水平。对海洋生态环境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新型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联合专题调研,共同研判,形成解决问题的共识。加强诉源治理,把涉海行政争议纳入社会治理共同体大格局中,实质性化解涉海行政争议。

  【●案例】厦门海事法院充分发挥与行政机关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妥善处理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强化海洋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推动海洋生态保护协同发展。如与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签署框架协议,在我省最大的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协作基地”;在世界海洋日发布打击“三无”船舶等典型案例;参加增殖放流活动,并探索该类生态修复作为损害赔偿的替代履行方式。

  促进公益金赔偿制度落到实处

  厦门海事法院积极探索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利用模式,促进公益诉讼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地促进公益金赔偿制度落到实处。

  【●案例】在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厦门海警局诉芜湖海顺航运有限公司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厦门海事法院通过调解形式依法支持了当事人提出的利用赔偿金设立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基金的诉求,强化了对中华白海豚等12种珍稀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将海事司法保障的范围从确认污染损害赔偿延伸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修复环节,扩大了海事司法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半径,创新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裁判思路、司法实践和法治方案。

  依法公正妥处污染赔偿案件

  污染赔偿案件涉及的权利主体、污染范围、污染与养殖物损失的因果关系、养殖物与养殖设施损失等方面的认定,存在原告举证困难,鉴定也难以解决等困局。厦门海事法院主动多方调查核实相关争议事实,主动协调各方意见,通过调解方式圆满处理了此类群体性纠纷,有力保护了涉海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

  【●案例】发生在福州罗源湾的“茉莉花”轮污油水泄漏事故,厦门海事法院受理该系列案后,先后前往相关部门及类似养殖区等,走访事故亲历者,研究发掘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情况。在各方充分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后,夯实各方调解的基础。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以往油污案件的处理情况,先后与养殖户代表们、船东代理人等多次分别沟通,增强各方调解意愿,最终敲定调解数额,并促使船东短期内支付了赔偿款项,使该船舶污油水泄漏污染养殖区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此后的“正利洛杉矶”轮、“富中源”轮等油污事故导致的众多养殖户损失都通过这一模式得到及时赔偿。

  探索清污费用认定规则

  清污费用纠纷往往在应急清污中产生,救援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设备等,在紧急情况下未保存相关证据,导致举证困难。相关费用标准由于事先无法得到被救援人的确认,事后又难以得到追认,导致救援的费用数额难以认定。

  如何做到既保护应急清污人获得应得的报酬,又保护被救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厦门海事法院总结出了“两阶段”区分法、社会通常经验辅助审查法、被救援人意见综合法等作为判断投入的真实性、合理性及费用数额合理性的方法。

  【●案例】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湘平江货0538”轮应急清污费用纠纷案时,即综合采用了上述方法。在只有救援人一方提供的统计表格,并无被救援人确认施救情况的证据情形下,把救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紧急救援阶段,对该阶段内救援人派出的救援船舶、物资、力量予以相对从宽审查,有利于施救的迅速进行。第二阶段,即在重大险情初步消除后,救援人应对提供的救援船舶、物资、力量进行合理的配置,减少明显不必要的开支,否则因此导致的不合理费用不能得到支持。此外,参考以往应急救援清污的费用情况及被救援人的意见,酌定费用的合理数额。本案的审理,既起到了督促应急救援规范运行的引导作用,也维护了应急救援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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