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玉婷 许晓婷 通讯员 吴仰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已施行,新法的修订如何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并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对宁静、和谐生活环境的需求?昨日,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解读新《噪声法》的有关规定。
据介绍,为“还静于民”,新《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市生态环境局领导详细解读道,新《噪声法》将噪声污染界定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它针对某些产生噪声但没有相应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如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从而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新《噪声法》聚焦于噪声扰民难点问题,对噪声污染进行分类防控,以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四大方面进行分类规定污染防治要求,通过对症下药精准施策,保障和谐安宁生活环境。比如,新《噪声法》规定禁止广场舞噪声扰民,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活动,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禁止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要求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要控制音量;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明确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且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于违反噪声法规定广场舞噪声扰民、商业经营活动高音喇叭宣传等以上三种行为,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如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领导表示,新《噪声法》的施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要新期待,持续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用法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责任编辑:陈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