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0万元保修金拨付“死结”解开了
“营商环境监督联系点”转递施工企业遇到的难题,市纪委监委直查督办,推动相关单位落实整改、举一反三建章立制
2022-09-02 00:00来源:厦门日报

  走访人员向代建单位了解情况。

  本组文/图 本报记者 柯笛

  8月29日下午,在“营商环境监督联系点”单位——厦门建筑协会,一家施工企业的负责人陈先生带来了锦旗,他紧紧握住市纪委监委走访人员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感谢市纪委监委为企业排忧解难搭建平台。我们已经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保修金不日就可到位了。”

  原来,这家企业施工的一个市政道路项目竣工验收五年有余,却因故一直无法移交,导致工程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在约定的保修期后迟迟未能结算,拨付问题一度打了“死结”,企业倍感困扰和无奈。

  市纪委监委收到“营商环境监督联系点”转递的相关信息后,及时启动直查督办,发现了问题症结,督促推动相关单位落实整改,终于解开这个“死结”。

  【起因】

  项目因故未能移交

  连带保修金未能结算

  时间回到2017年3月底,经过两年多的施工建设,火炬同安基地布塘片区三条市政道路通过了项目竣工验收,岂料,接收部门不同意接收,理由是绿化、路灯尚未施工完成,不能实现整体移交。事实上,施工企业只负责片区内布塘北路、布塘南路、陈前路等三条市政道路的施工项目,绿化、路灯是由业主单位另行发包,并不在施工企业承建范围内。

  这一拖,就到了2019年8月,其间接收部门发生变更,代建单位拟再次实施移交,却发现路灯电缆被盗,照明分部工程无法移交,道路移交一事再次搁置下来。

  2021年12月,电缆及路灯修复后终于亮灯。今年1月12日,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移交会议时,接收部门表示,该项目在先行开放道路通行期间,遭外部原因损坏,必须在完成修复后方可接收。对此,施工企业表示,先行开放道路通行是业主单位为支持片区内建设所要求的,且修复费用太高,他们承担不起。

  施工企业还表示,按合同约定,近300万元保修金应在2019年4月,即项目竣工验收两年、保修期满之时就结算拨付,但至今未予结算。

  道路修复费用没有着落,项目无法移交,保修金也就无法结算,施工企业一筹莫展。

  【走访】

  代建单位认可企业反映

  但何时结算保修金理解不同

  如何帮助施工企业摆脱困境?市纪委监委通过走访,寻找解决问题的切口。

  代建单位厦门火炬集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火炬开发公司”)坦承,施工企业反映的“项目未移交、道路已通行”的情况属实。为保障片区内各个厂区项目建设,应业主单位要求,在项目还未移交时先行开放道路投入使用。片区内各家企业先后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开口20多处,造成人为破坏,虽然施工企业多次按要求进场维修,但现状已无法达到竣工验收时的标准。

  就项目竣工验收五年仍未移交的问题,火炬开发公司表示,五年中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接收部门等均发生变更,仅2017年、2019年、2021年,接收部门就各有不同,彼时或因绿化、路灯尚未施工完成,或因电缆被盗工期延期,道路使用造成破损等诸多原因,导致屡次未能移交成功。

  针对保修金未能按时结算问题,该项目《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本工程“保修期满2年后28日内支付其余保修款。”施工企业在2019年向代建单位申请支付相应的保修金,但因道路未移交被拒。对此,火炬开发公司认为,应从竣工验收并完成移交后起算,该项目未移交,施工企业就负有保管责任。

  那么,保修金的拨付应该在哪个节点,企业的诉求是否合理?走访人员提出,施工企业是应业主单位要求先行通路,因此造成的道路破损非施工企业之责,其间施工企业还多次承担维修。根据保修条款:“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是否在移交之后并未明确。从走访了解到的情况,虽然问题的产生存在多方面客观原因,但也暴露出代建单位在这个项目中主动作为不足,为施工企业排忧解难的服务意识欠缺,对于移交中产生的新问题,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导致问题被搁置。

  【进展】

  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

  保修金拨付进入快车道

  针对市纪委监委直查督办发现的问题,火炬开发公司迅速采取措施:经商议,组织设计单位对现场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另行组织启动修复工程,修复资金来源将提请上级部门会议议定,纳入同翔高新城片区平衡,不再由施工企业承担;修复完成后施工企业协助配合办理移交手续。

  随后,火炬开发公司向施工企业回函称,该项目已达到保修金支付条件,将组织请款,向施工企业拨付款项。至此,困扰施工企业的难题一一得到解决。

  为避免项目未移交先行投入使用、造成移交困扰的情况再发生,同翔高新城片区建设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对这类问题加强分析研判,结合园区特性推出多项举措,更好地保障施工企业权益。

  首先,深化服务与监管,加强对所开发园区的管控力度。同翔片区建设单位已引进园区服务公司,对片区内的所有用地进行管控,对各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对周边的破坏及影响进行监管。

  其次,针对道路先行开放交通事宜,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入驻企业如有先行通车需求,需先提出申请,由上级部门组织会议邀请交警部门、道安办、街镇、接收管养单位、代建单位对道路先行开放交通事宜进行议定,明确各方责任,并要求入驻企业提交承诺书,招商部门对入驻企业的建设过程进行共同监管。

  此外,在长效管控机制方面,各施工企业发现入驻企业的建设发生影响及破坏,可向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及上级部门报告、申诉,如代建单位、建设单位解决不了的,上级部门将牵头讨论解决。

  【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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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