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发布《关于域外证据取证和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南》
破解当事人跨境举证难
2022-09-02 00:00来源:厦门日报

  【指南速读】

  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以域外形成的证据证明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

  无法取得域外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域外证据取证方式

  共有在线远程取证、域外自行取证、委托律师取证、责令披露证据、双方协商取证、申请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取证等6种域外证据取证方式。

  域外取证时产生的律师委托费等费用,取证方请求对方赔偿的,法院可以根据事实的查明情况和案件裁判结果,依法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域外电子数据调取和审查

  根据《指南》,域外网站上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信息和数据权利人许可提取的域外电子数据信息,可以在境内通过适当方式在线取证。

  域外形成的电子数据,其所载内容可以供随时读取查看,并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或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被更改的,应当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域外形成的电子邮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当庭演示的方式进行核实。

  域外证据审核认定

  《指南》以证据的真实性为重点,明确域外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核认定的具体规则。

  《指南》规定了申请法院调取域外证据的前置审查程序。对请求内容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保证最终决定调取的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升域外取证效用。

  根据《指南》,域外证据审核应当注意考量域外交易方式、风俗习惯、制度规定等证据环境因素差异。当事人以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在域外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指南》还明确了法院对补强域外证据的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更高效地搜集域外证据。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不足以使审判人员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产生内心确信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进行证据补强。

  制图/张平原

  昨日,厦门海事法院介绍由该院制定的《关于域外证据取证和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南》。(通讯员 徐海燕 摄)

  本报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朱忠宝 朱可为

  全国海事法院首个专门针对域外证据的司法指南出台了!昨日,厦门海事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法律实务界和社会公众介绍由该院制定的《关于域外证据取证和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夏先鹏表示,《指南》的发布,不仅规范了厦门海事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同时作为涉外审判领域为民办实事的措施之一,也为破解当事人跨境“举证难”,协同推进涉外涉港澳台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帮助和支持,进一步推动我市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创新探索涉外审判工作机制

  涉外性强一直以来都是海事审判工作的显著特点。截至目前,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已涉及近50个国家和地区,年均三成左右的海商事诉讼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相当一批案件标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规则示范效应,受到国际业界的关注。

  “审结好涉外案件,不仅是厦门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且对展示我国司法形象、助力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夏先鹏介绍,查明事实作为案件裁判的基础,涉外纠纷中不少事实发生在域外。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查证域外事实成为迟缓案件审理进程、影响案件公正高效办结的痛点难点,而充分调取域外证据材料并进行准确认定就是其中的关键。

  为此,厦门海事法院精心组织力量制定了《指南》。《指南》起草过程中,厦门海事法院秉持问题导向,以提升《指南》对涉外审判的实际参考价值为落脚点,以解决域外证据的取证和审查认定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为抓手,全面梳理和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查阅域外证据论文专著,充分借鉴成熟理论研究成果和兄弟法院的实践做法,广泛征求一线审判人员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复论证,拟定《指南》。

  据介绍,近年来,厦门海事法院立足专门司法,把握涉外案件占比高的特点,积极推进工作创新。此次发布的《指南》,是继《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指南》《外国法查明指南》后,厦门海事法院为完善涉外审判工作机制进行的又一探索,也是厦门海事法院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海丝中央法务区、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海上福建”、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建设推出的新举措。

  全面系统规定域外证据举证规则

  本次发布的《指南》共有18条,围绕域外证据取证和审查活动的运行,《指南》系统明确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规则,包括域外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取证途径、域外证据审核认定的司法指引等,内容全面、规定新颖、程序简明。

  《指南》的不少条文在规定层面都属于“首次”。例如,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取证方式,可以依法申请通过国际司法协助途径取证等。其中最突出的地方在于,它适应网络时代的特点,以较为丰富的条文对通过在线方式实施域外举证进行规定,强化了信息技术手段在域外证据调取中的作用。

  着眼实务操作,《指南》细化强化了域外证据举证的程序指引和权利保障。例如,考虑到“直播取证”与“勘验”有相类之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时,一般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通知对方当事人当场参加在线取证程序,以平等保护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司法协助域外取证方式主要有《海牙取证公约》确定的方式和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约定方式两种。但不论是《海牙取证公约》生效的国家,还是与我国签订相互委托调查取证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都有几十个,而且每个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相关资料内容零散繁杂。《指南》简明扼要地注明了相关国家的取证途径,减轻了涉外案件当事人的讼累,提高了涉外案件的审判效率。

  “《指南》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的基础上,针对法律实务做出的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安排。”厦门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辉以“严谨、精炼、务实、专业”来评价《指南》。他表示,《指南》不仅为海事海商案件域外证据取证提供了指引,更为所有涉外案件的域外证据取证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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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