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正草案)
2022-09-20 00:00来源:厦门日报

  现对《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雷电、大雾、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干旱、冰雹、寒潮、霜冻等造成的灾害。”本条例其他条款涉及的气象灾害种类做相应修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推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统一指挥体系,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组织编制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科学确定和调整规划内容,并就国土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综合防灾减灾等内容,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整体开发建设的区域,由政府或者区域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另行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六、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将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整体气象观测系统的建设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第二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做好机场、港口、航道、铁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及快速公交系统(BRT)等重要场所、交通要道、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各级政府和市政园林、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港口、公安交通、海事、教育等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配合提供场地和便利。

  “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投入运行后应当依法开展计量检定,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指导。监测信息应当汇交到气象主管机构。”

  九、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建设和完善本市与漳州、泉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作业空域申报统一协调机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安全高效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推进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和能力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气象深度融合应用。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协同、智能、高效的气象综合预报预测分析平台,健全智能数字预报业务体系,强化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提高城乡、海洋、环境、交通、农业等气象灾害预测水平和重要气候事件预测水平。”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和完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推动精准靶向发布。相关单位应当优化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审核流程,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和手摇报警器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村建设行动,构建行政村全覆盖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体系。”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实施以及相关职责等内容,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统一指挥体系建设的需要可以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台风可能影响或者登陆前二十四小时,电视、广播应当固定一个频道(率),整点连线报道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动态,必要时应当连续滚动播报。”

  第三款修改为:“台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相应的要求,做出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停航、渔船回港、停运、大桥和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点关闭以及其他相关决定,并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霾等”修改为“大风”;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气象灾害级别”改为“气象灾害响应级别”。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雷电、低温、高温、干旱、冰雹、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相关防御指引。

  “应急管理、气象、公安、工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政园林、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工作。”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因受灾害性天气影响,遇有危及安全的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

  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因气象灾害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保险。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等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免费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十九、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十、根据《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涉及部门的职责调整,在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删除民政部门;在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增加应急管理部门;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在第四十条删除监察部门。

  本修正草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本修正草案和《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涉及部门名称变化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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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