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泥)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着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日前修订并印发了《厦门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从10月18日起正式执行。
“新版《目录》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修订的。内容与中央本级目录基本保持一致,同时结构更优化、更强调公共服务属性,内容也更贴合厦门实际所需。”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目录》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市级国家机关,以及参照执行的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已安排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不得超预算实施。
财政部门相关人士表示,《目录》对市直各部门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全过程管理具有指导性意义。同时,将对我市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起到积极作用。
目录涉及
128个具体服务项目
包括两个一级目录、30个二级目录和128个三级目录。
●一级目录(两类):根据购买服务的受益对象是社会公众或是政府自身,划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类。
●二级目录(30个):在一级目录的基础上,主要结合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和各部门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分类和细化为“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30个。
●三级目录(128个):在二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的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归纳和提炼为128个,特别是在养老、就业、卫生、教育、法律、应急救援等重点公共服务领域,规定了政府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