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年起施行
不得因怀孕哺乳 限制女员工升职
2022-10-31 00:00来源:厦门日报

  制图/张平原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黄河保护法、新修订的畜牧法;决定免去陈文清的国家安全部部长职务,任命陈一新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妇女权益保障法原有9章61条,此次修订后增至10章86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做出积极回应。

  本组文/据新华社电

  完善顶层设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男女享有平等财产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健全生育保障制度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背景】

  为何要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对该法作了较大修改,并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法律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依旧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亟待立法层面作出回应。比如,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下,生育与就业矛盾加剧,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有所凸显。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通过修法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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