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朱可为)港口岸线使用权是否具有准物权属性?能否被抵押?对此问题,厦门海事法院近日对被二审维持的一份判决首次作出了肯定回应。在原告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某造船公司港航设备设施抵押担保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港口岸线使用权和建于其上的船台作为一个整体,一并抵押,均属于抵押物范围。
据悉,港口岸线使用权作为新型权利,如何对其准确定性,如何确定其准物权属性的实现途径,是该案的审理难点,此前并无先例可供参考。本案系国内法院首次通过判决形式,确认港口岸线使用权准物权属性的拓展途径,明确了合法取得的港口岸线使用权因港口岸线附属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其使用范围被固定的情况下,通过提前获得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批准登记,可以进行抵押。
办案法官介绍,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金投入大且收益慢。参与开发利用港口岸线的企业,其重要的资产大多附属于港口岸线之上。盘活该部分资产,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本价值,有利于促进相关企业更好地经营,也有利于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对港口、造船等基础行业的服务作用。不当的权利限制可能会造成相关企业融资困难、港口岸线资源闲置、开发利用进度受限等不利结果。因此,拓展港口岸线使用权准物权属性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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