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哲昊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家庭是社会的基石,优良家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民法典》在法律规范层面对家风建设做出了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该条款在法治维度上强化家庭文明建设,是培育时代新风新貌的有力支撑。
家风条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鲜明体现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风好,社会风气才能正。从历史角度来看,家风自古有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优良家风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涵。美丽厦门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推进家庭文明建设,常态化开展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以优良家风培育社会文明新风。
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重视家风建设是中华传统,浩瀚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丰富的家风文化。家风文化延续几千年而生生不息,一是在于规范家庭成员行为,维护家庭秩序和道德伦理要求;二是传承家族精神血脉,家风蕴藏的价值追求,寄托着对后代的要求和期许;三是延续着中华文明的社会和家国情怀,维护着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安定。优良家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文化传承方面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两者是内在统一的。优良家风条款通过对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让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经过岁月洗礼依然熠熠生辉,更焕发时代光芒。
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国家、社会、个人层面主导的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观居于统率地位,社会层面的价值观是重要支柱,个人层面的价值观是深厚基础,三者互为条件,融会贯通,共同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个人层面,家庭是个人成长的起点,弘扬和践行良好家风,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道德人格基础;社会层面,家庭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延伸到社会关系中,家庭成员修养好,品德高,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在国家层面,家风、民风、国风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始终践行社会主义价值原则,促进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实现。
家风条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范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优良家风条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典型范例。
优良家风条款体现以“良法”促“善治”。立法者把优良家风条款列入《民法典》,弘扬优良家风,引导和推动家庭文明建设。优良家风条款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目标追求,契合人民意志,顺应时代潮流,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得到了人民的认可和拥护,可谓是“良法”。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其中“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保障,“善治”是“良法”的追求和结果。实践中,充分发挥优良家风条款在平衡利益、化解纠纷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善治”目的。
优良家风条款融合德治与法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德法共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从道德层面看,家风建设长期以来属于家庭自治的范畴,家风的建设情况限于道德维度的评价,优良的家风赢得人们的赞许与效仿,引领着社会风尚。从法律层面看,优良家风条款将民众崇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具有深厚的正当性和价值基础,是道德法律化的成功体现。道德法律化的实践意义在于,在法律规范体系层面确立了家风建设的重要地位,通过法律的提倡和指引,确立了家庭在优良家风建设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家风条款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路径支持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家庭建设,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优良家风条款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实践中落地生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扎根中国大地,具有极其鲜明的价值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就是法律应该倡导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使得法律的价值追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高度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优良家风条款是法律价值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例子,以法治理念引导人们自觉建设文明家庭,促进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厦门在法律实施中紧紧围绕“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不断提升法治温度,切实增强群众的满意度。司法案件裁判过程中考量对优良家风的弘扬,如在离婚纠纷中重视夫妻情感的维系、子女抚养纠纷中关怀孩子的健康成长、赡养纠纷实现老人安享晚年的愿望、继承纠纷中尽量减少纷争,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增强裁判的满意度和公信力,引导社会成员形成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营造知法懂法守法良好氛围,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作者单位: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