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在大众的印象中,家暴的对象一般是家庭中的女性,其实老年人、未成年人、男性都有可能成为家暴的对象。家暴的形式不仅包括殴打、残害,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到来之际,海沧法院发布两起案例,带大家一起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反家庭暴力法》。
案例1
因征收利益发生纠纷
老人人身安全受威胁
王某是林某的养子,双方因房产被征收发生纠纷。林某多次向厦门市公安局报警,称双方因征收利益发生纠纷,王某通过蹲守、跟踪、恐吓、辱骂林某及其家人的方式,令林某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严重的威胁,林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与王某是养父子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处理家庭矛盾应本着文明友好的方式进行协商沟通。王某在处理矛盾时方式欠妥,且有跟踪、恐吓林某的情形,故林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王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前往派出所调取林某的报警记录,经审查认为,双方确实发生过争吵,林某是老年人,需要安静的环境安度晚年,王某的行为引起林某对人身安全的恐惧,故驳回王某的复议。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本案系全市首次针对老年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2
担心分居男友继续恐吓
女子申请人身保护令
黄某某(女)与张某(男)于2014年开始同居,生下两个小孩,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黄某某认为张某多次殴打和恐吓自己,导致她身心受到伤害,二人已分居。黄某某担心继续遭受张某的恐吓,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受理后,通过调取报警记录,查明张某酒后与黄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爆发肢体冲突,黄某某报警。法院认为,张某确实对黄某某的人身安全存在威胁。虽然双方已分居,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预防性措施,黄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因此同居关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