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我省经营性自建房实行定期巡检制
每月常规巡检一次,年检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
2022-11-29 00:00来源:厦门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张珺)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患于未然,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将实行定期巡检制。省住建厅日前出台《福建省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上述要求,这项制度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今后,经营性自建房要挂牌公示,并实行月度常规巡检和年度专业巡检。

  据悉,经营性自建房是指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盈利活动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屋。从下月开始,全省将陆续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状况,包括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开展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将房屋基本信息、结构安全状况、巡检情况、巡检责任人等有关事项进行挂牌公示,告知社会公众,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安全。

  按照规定,省内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应逐栋挂设房屋结构安全公示牌,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屋所有人姓名、使用人姓名、地址、结构类型、使用用途、建设年份、巡检类别、房屋安全状态、巡检责任人、巡检时间、举报电话等。

  《细则》明确,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实行每月常规巡检。月检人员可委派村居(社区)干部或网格员负责。年度专业巡检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根据房屋类别确定专业巡检最低年限:房龄30年以上或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每年一检;未发现安全隐患但房龄20年以上的房屋,每3年一检;其他情形的房屋,每5年一检。除定期巡检外,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项排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