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景明 汤海波
通讯员 厦港宣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今年1月13日修订发布,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昨日,厦门港口管理局对《管理办法》进行权威解读。
《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在国家“放管服”“简政放权”改革、厦门市打造“世界一流旅游休闲城市”“海洋强市”“国家海洋中心示范城市”等一系列发展战略以及水上旅游客运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进行,按照“回应改革、上下衔接、立足实际、鼓励发展”的原则,在原规章的基础上,结合厦门港实际,在监管主体、适用对象、经营规范、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做出调整和明确。
制图/张平原
【主要修改】
全链条 细权责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由“厦金海域特殊船舶、特殊航线及其他普通旅游客运”调整为“客运码头、客运船舶及船舶辅助业”,对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行业实施“全链条”监管。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和上位法修改,进一步明确港口、旅游、海事、公安、海警等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做好水上旅游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重安全 稳经营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水路客运实名制、航班制、船票制等管理要求,巩固经营性船舶与客运码头签订停靠协议、依法提供靠泊和客源配载服务以及航线、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的备案及公开等基本要求,增加码头、港站和客船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及商业险、加强夜航管理等安全生产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既为企业复工复产按下“快进键”,又让企业紧绷“安全弦”,促进水上旅游客运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强监管 促发展
为了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监管模式进行了调整:以《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规划》引领行业发展;以《水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标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以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评加强行业监督;以港航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柔性监管。同时,针对“未按规定靠泊或超能力靠泊、未按规定办理退改签手续、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有效的预防惩处措施,督促企业合法经营。
下一步,厦门港将紧紧围绕“推动厦门港高质量发展”这一战略目标,以法治建设为保障,依托“一岛一湾”的山海格局和城市形态,用好、用足、用活海洋资源禀赋,着力打造海上旅游为主、兼顾跨岛通勤的厦门湾海上旅客体系,推动水上旅游客运高质量发展。
【重点要求】
经营规范
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的义务:
(一)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各自的经营范围依法向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航线、船舶、班期、班次、票价备案,并按规定在客运站点或者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开。
(二)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调整航线、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的,应当提前15日在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开,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班次的除外。
(三)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水上旅游客运信息管理,依法落实水路客运实名制、航班制、船票制等管理要求,对在经营活动中获得或者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向他人提供游客相关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
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遵守的义务:
(一)为游客提供纸质客票或者电子客票等乘船凭证,乘船凭证一般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船舶名称、登船点、离船点、乘船时间、票价等基本信息;
(二)发生航班延误、变更船舶等情况的,及时向游客发布信息,告知解决方案,并为游客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三)在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在船舶客舱明显位置公布船名、经营者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票务代理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并不得向游客收取运费差价。经营者在船舶上经营文艺表演、茶座、食品出售等附加项目的,应当遵守前款第三项规定,不得强制消费。
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与旅游客运码头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旅游客船运营期间应当在旅游客运码头靠泊上下客。旅游客运码头由港口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相关规划确定并公布。
水上旅游客运码头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
(一)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客船;
(二)为无证或者超范围经营的客船提供靠泊和客源配载服务;
(三)超出码头、港站服务保障能力接纳游客进站候船、调度安排航班;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客运码头接靠危险货物运输船舶。
安全生产
(一)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船舶适航,配备安全设施,并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上安全巡查。
(二)水上旅游客运码头经营者、船舶经营者应当在码头、港站和客船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夜间开展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用于经营的船舶满足夜航条件要求,并完善夜航管理制度,加强夜间救援保障。
(四)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人员、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职 责】
管理部门
厦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水上旅游客运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水上旅游客运管理事务性工作。
旅游、海事、公安、海警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管理方式如下:
规划引领发展
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相关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水域和航线的开发,应当符合本市水上旅游客运事业发展相关规划。
服务质量标准引导规范经营
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水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标准并推动实施,引导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保障安全生产、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定期考评加强行业监督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评,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考评不合格的,由港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港航信用体系建设督促诚信经营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纳入港航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经营者和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用信息,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行政处罚加强法治威慑
针对“未按规定靠泊或超能力靠泊、未按规定办理退改签手续、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有效的预防惩处措施,为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运营提供刚性约束,促进水上旅游客运行业良性发展。
管理对象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厦门市辖区内从事水上旅游客运行业的水上旅游客运码头经营者、水上旅游客运船舶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
经营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