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小朋友看到可爱的小狗,忍不住上前想摸一摸。狗主人的朋友见状,便和小朋友一起将狗绳解开,把狗抱给孩子,没想到小朋友没抓稳,被狗狗抓伤。孩子妈妈将狗主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思明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孩子妈妈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支持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元。
寒假期间,11岁的雅雅(化名)在小区附近玩耍,不小心被小锐(化名)的狗抓伤。雅雅妈妈连忙带她去医院打狂犬疫苗。打针后,雅雅却出现了发烧头痛等症状。后来,雅雅鼻子还大出血,又去医院做了血常规。事后,雅雅妈妈与小锐协商赔偿未果,且小锐始终没有道歉,雅雅便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小锐向雅雅赔礼道歉,并赔偿就医费用790.93元、营养费2000元、疤痕修复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小锐说,自己是有牵狗绳的,是朋友霏霏(化名)和雅雅将绳子解开,与狗狗玩耍,但霏霏把狗给雅雅时,狗狗滑落,抓伤雅雅。雅雅受伤的责任不应由他独自承担,他只愿意承担三分之一疫苗费。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锐认为雅雅和霏霏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未证明雅雅是故意或过失导致这个结果。对于雅雅的损失,其中,医疗费765.53元、交通费25.4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营养费2000元、疤痕修复费5000元不具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元。
法官说法
家养宠物即是饲养动物的一种。饲养人对其所饲养动物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对其潜在风险须承担责任。饲养动物侵权案件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旦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在无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其审慎管理义务并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只有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的民事责任。而一般性的过失,例如对并非具有明显危险性的饲养动物进行投喂、逗弄,如本案中雅雅及其小伙伴与小狗玩耍导致被抓伤,则不宜认定其对损害后果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