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下月施行
单户村民自建房不得超过3层
2023-02-23 00:00来源:厦门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张珺)近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3月1日起施行,农村的村民房屋建设安全和村容村貌的总体协调管理有了法规支撑。

  即将执行的新规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自建房的分类管理和建设施工的安全巡检及竣工验收制度。今后,我省农村村民在自建房时,不超过3层的可自行选择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如果联建超过3层的建筑,则需要走更加详细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流程。但无论自建多少层房屋,村民都需要在房子建好后向乡镇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只有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子才能交付使用。

  自建3层及以下住宅可选通用图

  按照《规定》,我省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村民自建和集中建房两种方式。

  对于村民自建的行为,新规特别明确,单户村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自建房不得超过3层。自建3层及以下的住宅可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但这些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规范要求,房子外观的设计还应符合当地村镇住宅建筑立面图集管控要求。

  在施工上,建3层及以下的住宅可自行选择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施工;多户联建3层以上公寓式住宅、集中建房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这类施工还需要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房子建好后还需乡镇竣工验收

  今后,农村村民自建房建好后,还多了一道重要的环节——竣工验收。《规定》明确,自建房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房人应向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宅基地管理、规划验收、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等方面。

  违反宅基地管理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不符合质量安全或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应依法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督促整改到位。只有统一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才会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如果农村村民自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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