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下列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
三、删去第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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