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翔法宣)您知道吗?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情况下,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每个月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近日,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小郑(化名)是一名舞蹈老师。2021年3月,她入职A公司担任舞蹈教练岗位,但却一直没有和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4月份开始,工资多次无故拖延、没有足额发放,且没有为我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小郑说,考虑到这份工作的不稳定性,她一直都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逐渐动起了离职的念头。2021年10月底 ,A公司的管理人员告知所有员工两天内必须跟公司签约劳动合同,没有签约劳动合同的人员请自己办理离职手续。
小郑拿到合同后,认为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出异议,但要求A公司修改合同条款未果。
2021年11月,小郑从A公司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郑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A公司认为,自小郑入职之日起公司即要求小郑签订劳动合同,小郑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奈之下才开除小郑,小郑存在严重过失,公司无需支付小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应向小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即377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