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进口食品却无检验检疫报告
湖里法院判决涉事公司按货款的十倍赔偿5万余元
2023-03-02 00:00来源:厦门日报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看到某网店的广告宣传语,小葛(化名)立马下单,花了五千多元买了日本人胎素胶囊,可拿到手上却发现,该商品不仅没有《进出口检验检疫报告》,连相关说明书都没有。小葛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按照十倍货款金额赔偿。近日,湖里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

  商家未提供检疫报告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2022年1月12日,小葛在某网络购物平台浏览商品时,被某公司经营的“某滋补专营店”网店的一款 “新版日本xxx口服人胎素胶囊”吸引。网店上的广告称,产品是从日本代购回国的。小葛花5467元买了一盒,收到商品后,又在该网店买了一盒同款商品。

  小葛说,自己收到商品后发现没有说明书,觉得不对劲,联系了网店客服。客服将网店发布的商品详情中的“产品小档案”截图发给小葛。

  小葛要求客服提供该商品的进口检验检疫报告,但客服一直没有提供。于是,小葛便将该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小林(化名)告上法庭。

  无法证明系合法进口

  商家被判退款并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的网页介绍载明,该产品产地为日本。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包括胚胎、血液、细胞、血清等。经查,某公司提供的海关报关单关于案涉商品部分内容系虚假,无法证明该产品是合法进口,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小葛可解除合同。因此,某公司应退还小葛货款10934元。

  从小葛起诉时对诉求依据的表述来看,她对进口食品的相关要求有一定程度了解。小葛在收到第一次网购的商品后仍继续下单购买,并未申请退货或拨打“12315”消费申诉热线投诉,而是在短期内提起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行为动机存疑,因此法院认为,小葛第二次购买案涉商品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对小葛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根据《食品安全法》,仅按第一次网购金额的十倍即54670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应向小葛退还货款10934元,小葛应将剩余的案涉商品退还给某公司;某公司应向小葛支付十倍赔偿金54670元;小林对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小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境外代购”“海淘”不是食品经营者的“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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