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萱建议:
建立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机制
2023-03-07 00:00来源:厦门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詹文)近年来,外卖小哥、网约工等新就业形态群体涌现,服务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受工作自主性大、去劳动关系化、雇主隐匿性等职业特性影响,该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来自厦门的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萱,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总结试点地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经验,建立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机制。

  “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在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陈紫萱认为,这些政策措施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仍有许多制度亟待改进完善。

  新就业形态群体流动性较大,有的平台头部企业多通过代理商、合作商等机构进行劳动用工,主管部门难以真正掌握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实际用工情况。陈紫萱建议,建立统一数据库,采集各类新就业形态企业基本信息、劳动者信息、用工关系信息、参加社会保险信息等,推动政府部门和平台企业在用工信息、平台接单数据等方面实现深度对接。

  “传统劳动用工中,认定工伤主要有工作时间、地点、原因三要素,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须较为固定。但新就业形态群体工作安排灵活,工作时间与地点相对不固定,依据现有法律体系,难以按传统劳动用工的‘三要素’来认定工伤。”陈紫萱说,既然新就业形态用工已跳出传统的劳动关系范畴,那么也应当有针对性地探索制订符合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工伤认定标准,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及新就业形态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里,大量短期兼职用工、超龄已退休人员用工等成为普遍现象,劳动关系归属不明,遇到职业伤害容易责任归属不清。陈紫萱建议,在基础的职业伤害保障以外,引入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突破用工、年龄限制,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参保范围。目前,江苏泰州、常熟等地已有类似经验做法,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退休超龄人员、各类群众自治性组织等聘(雇)用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障的参保范围,由承保工伤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给予的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用、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此举构建了政府、商业保险、企业三方协作共担机制,在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大幅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此外,陈紫萱还建议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建立职业伤害争议多元化化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职业伤害认定的相关研究,及时发布有关典型案例,从而统一相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裁判的处理口径。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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