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等原因,全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依法处理2017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查扣(含扣留、扣押、拖移)的车辆3657辆(清单详见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ga.xm.gov.cn)。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法证明到实施查扣车辆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视为无主物收归国家所有。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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