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珺)来自省财政厅的消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的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福建省列入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
启运港退税,是指符合条件的货物自启运港(或经停港)运出,即视同出口,企业可提前申请退税,有效缩短企业获得出口退税的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福建省厦门港、福州港、泉州港、宁德港、漳州港、莆田港列入启运港和经停港,厦门海沧港区、东渡港区,福州江阴港区列入离境港,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