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3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4月1日后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将与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在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据悉,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此前发布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