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7年11月12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9月30日、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