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孩子一直和姑姑生活,如今父亲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官上门教“依法带娃”课
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同时尊重孩子意愿变更抚养关系
2023-05-11 00:00来源:厦门日报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在家庭教育中,父母缺位当“甩手掌柜”,法官则为他们补上“依法带娃”这堂必修课。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对于缺位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婷婷(化名)是名初二的学生。她读六年级时,父亲吴先生与母亲张女士就协议离婚了,双方约定弟弟鑫鑫(化名)归吴先生抚养,婷婷归张女士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2023年1月,吴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吴先生诉称双方离婚后,鑫鑫与婷婷均由自己抚养,张女士从未主动联系并支付抚养费。吴先生要求将婷婷的抚养权变更至他名下,张女士支付每月3000元抚养费。张女士则辩称,离婚后她曾多次联系吴先生要接婷婷到身边,都被吴先生拒绝。

  该案承办法官依法就抚养关系变更征询婷婷的意见,法官发现,婷婷实际上是和姑姑一起居住、生活,吴先生与张女士对婷婷都未完全尽到抚养教育义务。

  如何帮助婷婷和父母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法官想着为孩子做点什么。她走访婷婷所在学校,了解婷婷在校表现,并与其谈心。为帮助吴先生、张女士正视自身在孩子抚养教育方面的问题,正确履行父母应尽的职责,法官邀请婷婷的班主任、同安法院“家和暖心驿站”的驻院心理咨询师,面对面与婷婷的父母交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法官则适时向吴先生、张女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二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学习情况等。

  因婷婷超过14周岁,应尊重其个人意愿。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生活环境和未成年人子女个人意愿等因素,将婷婷变更为由父亲抚养,母亲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

  离异家庭父母

  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

  家庭教育责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异家庭子女,心理敏感脆弱,更需要家长的关心和呵护。离异家庭父母,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父母还要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品质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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