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张平原
本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一女子花39.2万元买“矿机”,想“挖”出虚拟货币赚钱,没想到“挖”到最后却一枚币都没看到。女子将卖家告上法院,要求退钱。当前,国家正严厉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这钱能退吗?湖里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起诉至中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5月,小妮(化名)在别人的介绍下,了解到A公司能够通过操作专用计算机(俗称“矿机”)获取网络虚拟币。同时,这家公司还提供矿机售卖服务。小妮向A公司购买了6台矿机,并签订了两份合同。
但直到小妮起诉前,A公司都没有告诉她挖到了一枚虚拟币。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小妮表示,这些已经表明国家已全面禁止虚拟币及衍生品的挖取和交易,她有权解除两份案涉合同。
A公司则对此提出反对意见,称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小妮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小妮与A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用于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专用“矿机”,并委托A公司进行运行管理,进而获取虚拟货币。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对货币的监管,扰乱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可能导致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遂上述两份合同无效,A公司应当返还小妮支付的39.2万元款项,小妮自行承担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多部门联手整治
虚拟货币“挖矿”
近年来,一些地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不仅严重影响节能减排,有碍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还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隐患,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发布通知,开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本案即在国家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背景下审理完毕。
该案和典型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有所不同,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建立买卖专门用于计算生成虚拟货币的计算机(俗称“矿机”)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运行该计算机的委托关系。
就本案而言,如果仅是单纯的买卖计算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双方当事人买卖计算机的目的是用于“挖矿”,具有明显的不法性,进而使合同内容具有不法性,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