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因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伤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
少年骑电动车超速 致人十级伤残
小王(化名)出生于2008年,12岁那年,小王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小王由其父亲老王抚养,其母亲李某享有探视权。
2021年9月,13岁的小王骑着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行至同安区某路段时,和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林先生发生碰撞,造成林先生受伤,小王自己也受伤。
该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时,小王未满16周岁,单手驾驶电动自行车并低头看手机,且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行车道的右侧行驶、在机动车行驶区域内超过机动车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的作用大,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林先生行走在人行道受阻路段的机动车道内未靠路边行走,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的作用小,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费大量医药费。经鉴定,林先生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判决】
离异父母被判 赔偿15万余元
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林先生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小王、老王、李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
老王辩称,这场交通事故发生时,小王刚好13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仍在读书,没有自己的财产,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另对林先生伤情持有异议,不同意林先生的诉讼请求,也无力赔偿林先生损失。
李某辩称,其与老王已离婚,离婚后小王抚养权归老王所有且与老王居住生活。其从孩子出生至今基本未与小王共同生活,客观上很难履行监护职责,所以不能以未尽监护义务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案涉侵权责任理应由老王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认定,小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林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小王对林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林先生自行承担30%。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案小王的监护人未举证证明其对子女尽到了监护责任,同时原被告双方亦未举证证明小王有财产可供支付赔偿费用,因此,小王的监护人是本案的赔偿主体。老王和李某均是小王的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小王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老王、李某应赔偿原告林先生损失1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小王、老王、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限制民事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