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如何落实?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答疑解惑
2023-05-24 00:00来源:厦门日报

  供图/视觉中国

  本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何华良)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5月5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举行《规定》宣贯会,向与会的我市130余家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解读了新规的主要内容,并通报了近年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体系,细化风险管控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和管理要求,明确了违法情形及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详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完善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体系,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的职责进行了规范。二是细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风险管控制度,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三是规范了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履责保障措施,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清单、尽职免责等方面内容。四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个人规定了处罚条款,提高了安全执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会议强调,各企业要在“知法、懂法、守法”上下功夫,切实落实《规定》要求,充分发挥《规定》作用,结合今年全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和我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排查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水平。

  下一步,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执法行动,大力开展普法宣传,主动靠前服务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督促企业落实《规定》要求,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

  管理失职造成电梯蹲底  物业公司被罚13.1万元

  2022年3月18日,湖里区某小区发生电梯蹲底事件,致一名乘客受伤。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出现急速下滑或者在下行时无法有效停止而冲向了底坑,通常被称为电梯“蹲底”。经事故调查,认定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厦门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更换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对重反绳轮,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对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到位,对该电梯一般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管理电梯  置业公司被罚2万元

  2021年10月20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和未有应急演练记录等。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发现其逾期未整改。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  物业公司被罚4万元

  2022年4月21日,湖里区某处三台电梯经厦门市特检院检验不合格。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机构重要问题报告后,依法到现场进行检查,经调阅电梯监控记录,显示三台电梯在2022年5月1日后仍在使用。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电梯管理责任单位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  物业公司被罚3万元

  2021年6月25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思明区鹭江道某大厦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台新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  置业公司被罚3.5万元

  2021年5月11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翔安区新澳路两栋大楼进行检查,发现两栋大楼三台已报停用电梯正在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三台电梯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及维护保养记录。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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