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
没有法定继承人,去世后财产归谁?思明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颇有参考意义。在这起申请财产认定无主案件中,一对姐妹主动承担了一位亲友的生养死葬义务,由于这位亲友没有直系亲属,姐妹俩分得了部分遗产。思明法院法官以案释法,倡导亲友互助互爱。
2013年,黄某病逝。由于终身未婚,再加上父母早年间已离世,黄某没有法定继承人。白氏姐妹(化名)是黄某的表姐妹,她们说:“黄某早年失业,之后就没有收入来源,依靠父母的退休金生活。1997年,黄某的父母相继去世,我们和她一同为老人家办理丧葬事宜,此后,她便靠父母留下的财产和我们的接济生活。”在黄某病逝后,白氏姐妹全程办理她的丧葬事宜。
鉴于在黄某生前身后,白氏姐妹均主动承担了生养死葬义务,二人申请认定黄某名下位于思明区的一套房产、价值95万余元的股票、资金以及银行存款均为无主财产,申请法院判令上述财产归二人所有。
受理该案后,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直至法定公告期一年届满,始终无人认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没有法定继承人,名下遗产在其去世后属于无主财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根据在案查明事实,白氏姐妹在黄某生前予以其一定照顾、接济,死后将其安葬,属于法律规定的基于对其的扶养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员范畴。但黄某生前独自居住,具有独立经济来源,亦可实现生活自理,白氏姐妹所分得遗产应与所尽扶养义务相当。据此,法院酌定将黄某名下证券资金账号项下价值953749.03元的股票、资金,银行存款9278.11元,分给白氏姐妹均等所有。黄某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房产收归国家所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我国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过世公民如不具备上述法定继承人,则意味其生前留有的财产被纳入“无主财产”范畴。
考虑到上述居民生前可能因年老或病弱,很可能接受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亲属的照顾、扶助,并由亲属料理后事,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条件的被继承人亲属,支持其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至于遗产如何分配,法院应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状况,遗产价值以及申请人所做的贡献程度综合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