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购车时,李先生将车辆登记在女友孙女士名下,岂料,一年后双方分手,并因谁才是真车主对簿公堂。近日,同安法院审结该起物权确认纠纷案。
李先生和孙女士原来是恋人关系,在交往期间,双方商量再购置一辆奔驰车。由于孙女士已自有一辆奔驰车,再次购买的话可享受购车优惠。为此,两个人商量,李先生借用孙女士的名义购买车辆,再用孙女士的名义贷款按揭。之后,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了借名买车事宜,并写明购车款及按揭款由李先生汇至孙女士账户以支付给4S店和贷款公司,所有费用还清后孙女士无条件将车辆过户给李先生。
购车一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为了防止孙女士不按时支付按揭款,李先生一次性将按揭贷款尾款支付给贷款公司。购车所有费用全部还清了,但是孙女士却拒绝配合李先生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最终将昔日恋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为其所有,孙女士应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我们之前还有一起合伙做生意,李先生需要向我支付50万元退伙款,而且他也写过承诺书将该车以物抵债,把物权变更到我名下。”孙女士说,李先生诉求应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涉车辆登记的所有人虽然是孙女士,但李先生与孙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车的事实清楚,案涉车辆实际由李先生出资购买且长期由李先生占有使用,故可以认定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系李先生。孙女士主张双方已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物权变更至孙女士名下,但孙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孙女士已就该50万元另案提起诉讼,故该主张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案涉协议的目的在于就借名买车事宜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既要保障孙女士仅作为名义购车人不承担实际的付款义务,又要保障李先生作为实际购车人对车辆享有相应的权利。孙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将奔驰车作为清偿 50万元退伙款项的担保合意,故案涉车辆的过户条件应认定为李先生付清案涉车辆所有的购车款,即现过户条件已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案涉车辆属于原告李先生所有,被告孙女士应协助原告李先生办理案涉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借名买车”风险多
关于“借名买车”的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当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当事人主张的所有权人不一致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及购车款的支付主体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李先生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身权利,但“借名买车”依旧存在诸多风险。对借名人而言,车辆形式上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有可能出现被借名人将车辆抵押、出售或者车辆被视为是被借名人的财产而被查封、扣押的法律风险;对被借名人而言,车辆由借名人实际使用,若借名人有违章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被借名人作为登记的所有权人,有可能将面临处罚或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理应实际承担购车款的支付义务,但车辆如果是按揭购买的,当借名人不按时还贷时,被借名人将面临自己背上“车贷”的局面,甚至影响个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