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张平原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益于改善居住条件。但是,由于楼层不同,利益不同,难免由此产生分歧、矛盾。若有住户不同意,电梯还能不能装?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同安某小区一业主因该楼宇增设电梯,将楼上12户邻居诉至法庭。
本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突然发难:二层业主阻挠加装 协调未果
原告老黄是同安区某老旧小区一栋居民楼101室业主,被告老林等12人则是该楼宇的其余业主。该小区实际建造8层,一层为储藏间,二至八层为住宅用房,没有安装电梯,居民平均年龄为55岁以上,部分业主甚至已经六七十岁。
2022年,为改善小区老人和小孩的生活,经过协商,该楼宇14户业主中有1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符合加装电梯业主表决规则。随后,该楼602室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办人,委托厦门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代办相关申报业务。后经公示,该栋楼宇取得了电梯加装工程相关施工许可。
在公示期间,未曾有业主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但当电梯开始施工后,101室业主老黄出来阻挠并提出补偿要求。老黄认为案涉楼宇不宜增设电梯,应停止增设电梯的施工。在与其他业主协商未果后,老黄将12户邻居诉至法庭,要求停止增设电梯,并共同补偿其因增设电梯造成的损失6万元。
各执一词:是否影响采光通行 说法不一
“我的住宅楼层低,旁边已有凸出的建筑物,增设电梯将彻底挡住我房子的光照及通风,日照时间也将远低于厦门市日照标准,不仅不宜居,房屋也相对贬值。”老黄说,增设电梯不仅不符合与周边居住建筑间距12米的标准,12名被告也未出示案涉楼宇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停止增设电梯的施工。
12名被告则表示,增设电梯得到3/4以上业主同意,也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取得施工许可,应受法律保护,老黄无权要求停止增设电梯。且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表明,增设电梯符合日照要求,并与周边房屋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整体上不妨碍老黄房子采光、通行、通风。增设电梯之后对老黄房屋价值的影响是增值的,电梯的产权及面积是所有业主共有。
法院审理:电梯加装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已经由符合规定比例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同意,并在小区进行公示,加装电梯程序合法。另经现场查看,电梯主体部分已经施工完成。老黄是101室业主,实际位于该楼宇的二层位置,客厅朝南,电梯位于住宅楼梯外侧,老黄的房产并不会因增设电梯而对通风、采光、通行等造成较大妨害,老黄对此应当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且其他业主也均表示老黄在电梯建成后可使用,故加装电梯对老黄专有部分的房产有增值作用,并无价值贬损可能。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老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厦门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加装电梯
邻里应互谅互让
实践中,居民意见不一致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最大障碍,少数业主尤其是一层业主,因电梯加装对其房屋居住使用带来一定损害,与高层业主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老黄与其他业主应本着友好睦邻、互让互谅的原则协调处理电梯加装事宜。加装电梯确实会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不同楼层的住户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解决加装电梯的实际困难,成为加装电梯的共同受益方。
倘若因增设电梯出现房屋价值贬损的情况,业主可结合实际损失,并参考《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中的利益补偿方式规定,即“增设电梯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进行协商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