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投诉?不许退费?
“霸王条款”该歇了
市市场监管局解读新修订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并发布相关案例
2023-07-24 00:00来源:厦门日报

  

供图/视觉中国

  本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萍丽 黄立涵 刘淑娟 陈雪松

  今年7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相较原有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新《办法》对合同行政监管面临的新形势、遭遇的新问题进行重新梳理,加大了对合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霸王条款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将罚款上限从3万元提升至10万元。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新《办法》亮点进行解读,并公布了近期依据新规,立案查处的两起商家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新《办法》加强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列明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禁止情形,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新《办法》强化了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明确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新《办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同时,新《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者对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方式:经营者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同时,如果消费者要求对某一格式条款予以具体解释的,经营者必须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案例】

  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两商家被立案调查

  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近日在对某美容机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顾客服务单”中含有:“若您认为服务有瑕疵或不足,请第一时间提供相应证据;不要在未准备前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向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无理由投诉”等内容。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举证责任、剥夺或者限制消费者投诉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赔偿负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此外,7月初,有消费者向集美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某某瑜伽店在与其签订的协议中注明“任何情况下均无法退费”,涉嫌霸王条款。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商家已与会员签订的会员协议30份,发现协议内容有“您所交纳的费用不会因任何原因退费”“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本馆无法正常开课,会员无权要求延长期限、退回任何费用或补偿”等不平等条款。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事商家予以立案调查。

  【提醒】

  请向“霸王条款”说不

  “‘霸王条款’指部分经营者为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而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行业惯例等。”执法人员介绍。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写明的内容,限制了消费者依法投诉、请求调解或限制退款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典型的不平等“霸王条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企业制定合同及格式条款应当把握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不能拟定限制、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广大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时,也要懂得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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