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评”误导消费者 雇佣双方被判缓刑
2023-07-31 00:00来源:厦门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高锦娜)雇佣“网络打手”为他人提供刷单服务,通过对指定商品的好评、差评,从而提升或降低商品排名,迷惑、误导消费者。近日,集美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钟某、林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判处上述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1年3月起,被告人钟某为牟取利益,组织纠集他人在我国境内多地通过微信群发布广告,为他人提供亚马逊平台刷单服务,然后根据商品的定价,以每条评价至少人民币18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

  收到他人刷单需求后,被告人钟某遂雇佣林某为“网络打手”。由林某在亚马逊网站注册大量的买家账号,并在购买指定的商品后,对该商品进行好评、差评,从而提升或降低指定商品在亚马逊网站的排名。完成订单后,被告人钟某就按照商品标价情况,给予林某70元至200元不等的报酬。

  经查,被告人钟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在“亚马逊”电商平台上共计完成刷单评价至少938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16.8万余元,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说法】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被告人钟某、林某为亚马逊(美国)平台的中国商家提供刷单服务,制造并发布了虚假的交易信息,显然是进行了不符合实际交易情形的虚假宣传,二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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