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开叉车时不慎压倒宝宝
带娃上班出事谁负责?
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50%责任,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3-08-16 00:00来源:厦门日报

  

  制图/张平原

  小芳:

  公司叉车无人管,员工可“随意用”,对这起事故有责任

  公司:

  小芳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私自将孩子带到公司

  法官:

  公司疏于管理,是造成孩子受伤的重要原因

  本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小孩放假无人照看,一些上班族选择“带娃上班”,但“带娃上班”可能出现一定的安全风险。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宝妈带娃上班致娃伤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宝宝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公司自认没有过错

  2020年6月,小芳(化名)入职厦门某公司担任仓管一职。2022年1月10日,由于家中无人帮忙带孩子,于是小芳带着2岁的宝宝阿叶(化名)到公司上班。进公司后,小芳把阿叶放在公司一楼厂区大门旁的椅子上,并把手机拿给宝宝玩,就赶到仓库开叉车装货。

  不料,正在驾驶叉车的小芳没注意到阿叶离开座位并跑到车后,就在她倒车作业时,不慎将阿叶压倒了。听到哭喊声后,小芳和工友赶紧将阿叶救出并送往医院。由于受伤严重,经过多次手术住院治疗后,阿叶仍需借助辅助器具才能行走并需进行康复训练。

  经司法鉴定,阿叶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附加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厦门某公司筹集8万元转给小芳,用于垫付阿叶的医疗费,并主动发动供应商、公司职工为阿叶筹款用于治疗。小芳一家人也为此支付大量的医疗费。

  小芳认为是公司违章指挥作业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经协商未果,小芳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阿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对此,小芳的公司则持反对意见:“公司不允许带小孩上班,是小芳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私自将孩子带到公司,主动将其置于危险的环境中,并且在开电动叉车时撞倒了孩子,公司对于阿叶受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家长未尽监护人职责

  监护不力应担责50%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在工作过程中驾驶叉车,致使阿叶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小芳既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实际侵权人,又是阿叶的监护人,故应当对监护责任及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认定。

  小芳就职的厦门某公司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小芳在明知装货过程中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仍带未满3周岁的阿叶进入工作场所,且未安置好阿叶就开始进行生产作业,最终导致阿叶遭受伤害。显然,小芳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故其应对阿叶的损失承担50%的侵权责任。

  员工无证可使用叉车

  公司需对此承担责任

  从庭审查明可知,被告公司的叉车均无专人管理、无专人培训、无专人驾驶,且被告公司认为操作简单,公司员工均可“随意用”。小芳在公司从事仓管收发货工作,事故发生当天,被告公司正在出货。小芳作为公司员工未持有相关叉车驾驶资格证件,且操作电动叉车作业时未能仔细观察作业环境,压倒阿叶致其受伤,由此公司应对阿叶的损害结果承担40%的侵权责任。因小芳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阿叶受伤,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该部分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厦门某公司作为涉案损害事件发生地的管理人,有能力更有义务杜绝和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但其疏于管理,未能有效阻止阿叶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也是造成阿叶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故应承担10%的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阿叶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04926.68元。

  法院判厦门某公司对阿叶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52463.34元。扣除已经垫付的8万元,厦门某公司仍需向阿叶赔偿272463.34元。

  一审作出判决后,厦门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厦门某公司同意支付阿叶180000元,分两次支付。

  【法官说法】

  带小孩到办公场所

  应征得单位同意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帮员工解决实际困难时,最好和带娃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同时,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另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安排专门场所、聘请专门辅导老师帮助照看孩子,最大限度为员工提供条件、解决后顾之忧。

  对于家长而言,应尽量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再将小孩带到办公场所;同时,应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护,教育小孩遵守纪律,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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