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喝醉酒后,男子从14楼电梯井坠落,伤势严重,最后成为“植物人”。造成这样的悲剧该由谁来“买单”?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2021年1月的一个凌晨,家住海沧某小区的林某回到小区后,他携处于带电状态的电动车搭乘货梯,抵达14楼后,手推着电动车离开。几秒钟后,林某连人带车一同从14楼另一侧客梯的电梯井坠落至停靠于1楼的客梯轿顶。
林某坠落后伤势严重、失去意识,先后住院194天。2021年11月,司法鉴定评定林某当前呈植物状态。2021年12月,林某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王某被指定为监护人。
林某一方认为,案涉电梯有质量问题,海沧某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电梯生产商、维保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林某受伤,所以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11项费用合计436万余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关于事故发生原因,法院查明,首先货梯内监控视频显示,林某有喝酒迹象,携处于带电状态的电动车搭乘货梯至14楼并手推电动车离开。
根据现场勘察,14楼处客梯梯门已被破坏,门扇变形,右下角有轮胎印及刮痕,层门地坎有门下滑块脱槽,两扇门门挂轮脱轨,符合外力撞击特征。电动车倒在停放于1楼的客梯轿顶,事故发生时客梯速度为0,车把手钩住了钢丝绳,导致轿顶门机控制系统损坏。
案涉电梯生产后检验合格,于2012年投入使用,事发前电梯年检、季度及半月维保均合格。且监护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向民警陈述:“他推着电动车就撞进去了……”
从上述证据可知,案发时客梯处于未运行的停止状态,事故发生是因林某饮酒后误触电动车开关、撞开电梯门后坠落电梯井导致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坠落事故是林某自身过失所致,与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四被告已经分别履行了日常的运维管理服务、事发时的应急救援服务,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
综上,林某一方诉求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无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驳回林某一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因自身责任造成事故
应由受害人自行负责
针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后果的案件,如果一味地考虑照顾弱者、缓和矛盾,让无违法行为方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可能产生“和稀泥”的判决,裁判效果及社会导向不佳。此类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认定责任,并注重审查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及边界,对确因受害人自身责任造成的事故,应当由受害人自行负责。
此外,近年来因电动车进入电梯、楼层充电造成的各类事故频发,本案的事故悲剧亦与此有关,故再次提醒各位居民应提升规则意识、风险意识,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以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