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审慎负责地行使职权,通过法定程序,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从事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年度各次常委会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履行职责。其他工作与履行职责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
七、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审议议案的表决,及时审慎按键表决,杜绝出现未按表决器的情况,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八、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九、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听取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如实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执行办法,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清正廉洁,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