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高锦娜)减肥不易,一些爱美人士寄希望于见效快的减肥药,希望轻轻松松“躺瘦”。一伙不法分子从中嗅到商机,将含有害物质的“减肥药”销售给顾客,最终全部获刑。近日,集美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为提升销量 出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糖
2019年,蔡某代理某款减脂减重茶饮,因客户反映效果不明显,销售额并不可观。偶然间,蔡某接触到了一款“糖so”减肥糖果,明知该款减肥糖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蔡某仍购入,后搭配草本植物茶售卖。售卖时,蔡某向顾客宣传“两者搭配使用,减脂效果更佳”,随后还发展了2名下线,扩大销售。
购买者起疑 快检发现违禁成分后报警
2022年4月,一名购买者发现该款减肥糖没有外包装,也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甚是害怕,便自行买了快检试剂,检测后发现里面含有违禁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遂报警。
据介绍,“西布曲明”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滥用“西布曲明”将对人体的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服用者容易出现烦躁、易怒、口干等常见副作用。本案中,该款“糖so”减肥糖果食用者均表示,服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恶心、反胃、食欲不振等不良反应。
集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等3人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均在1万元左右,行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近日,该案由集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鉴于3名被告到案后有认罪认罚、退还所有销售所得款等情节,最终判处蔡某等3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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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若明知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市民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产品。
【名词解释】
西布曲明
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滥用西布曲明将对人体的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服用者容易出现烦躁、易怒、口干等常见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