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丈夫死亡当天,妻子连夜转移财产,还得到公婆支持,原来竟是为了躲避丈夫生前债主追债。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王某曾向邱某借了200万元,由于王某突然死亡,邱某向王某妻子阿梅(化名)讨债不成,便以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共五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王某债务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令五名被告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尚欠邱某的借款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邱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遗产范围不确定,邱某申请撤回该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究竟是怎么回事?原来,在王某死亡当天,王某妻子阿梅就从王某银行账户转出40余万元。邱某认为,阿梅与王某是夫妻,王某账户内的款项是夫妻共有财产,存款他们应该一人一半。后来,邱某重新提起诉讼。
王某的父母则辩称,王某账户内的钱有很大一部分来自老两口的退休金和卖菜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析产的标的为王某死亡时从王某账户转到阿梅及子女名下银行卡内的款项,合计40余万元。在王某与阿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未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案涉款项应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均等分割,各占50%份额,计20万余元。因此,邱某提出确认20万余元系王某遗产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阿梅提出款项的一半属于自己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父母提出其养老金发放至王某账户、卖菜所得转入王某账户,经查明,至2022年4月1日,上述王某的两个账户内合计仅31.34元余额,且2022年4月1日至4月8日的上述两个账户均无养老金收入及相关卖菜所得的相应交易明细,故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阿梅等人还提出办理王某后事的款项应从上述款项中扣除,但被继承人死亡后,办理死者后事的义务是其亲属,其所有费用支出属于被继承人亲属的支出,故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某账户中存款的20万余元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务人死亡并不能导致债务直接消灭,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债权人在将继承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并取得胜诉判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往往会遇到很多执行困难,如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或转移至配偶、子女或父母名下,财产的共有人们怠于分割析产,很有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损。此时,债权人为保障其合法利益,可选择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