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同检宣)同安区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公司的采购员余某,采购时不仅没有砍价,反而让供应商抬高报价。达成交易后,再让供应商将差价转入自己的账户。不到两年时间,赚取差价160万余元……日前,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这样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2020年9月,余某入职R公司,担任开发采购职员。因手握采购大权,余某成了供应商眼中的“红人”。入职不久,就有一家供应商的业务员找上门来,告诉余某,如果在采购过程中,给他们公司一些照顾,或者多下一些订单,他们公司会主动让利,给余某2%的回扣。随后,该供应商与余某公司达成交易,余某收到入职后的第一笔回扣——855元。自此,余某掉进了欲望的陷阱。
一段时间后,余某发现采购的产品价格波动较大,萌生了通过抬高价格,赚取差价的想法。此后,在供应商报价后,余某会在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上抬高价格,待双方达成交易后,余某再要求供应商将差价打入自己指定的账户。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就是余某所在公司的供应商之一。平时向采购商报价都是通过邮件公对公发送的,但是余某要求先通过电话或微信语音给她报价,待她调整价格之后,再通过邮件的形式发送报价。有一次,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一产品原报单价117元,余某加价24元,最终定价为141元。完成交易后,余某赚到了12万余元差价。
利用职务之便,余某持续侵占公司财物。直至2022年1月,余某所在公司发现产品单价存在异常波动,启动内部调查后报警。随后,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事发之后,余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其主动配合公司及公安机关收集、整理自己的涉案证据。同时在承办检察官的敦促下,余某积极筹措资金,并在起诉前全额退缴赃款。
经审查认定,余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占R公司财产,数额共计人民币1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期,余某被同安区法院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