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吕嘉捷)8月9日我市发生疫情以来,市、区两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多次发布通告,要求全市范围内所有人员(含生活、工作、旅行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台港澳及外籍人员等),均须按要求主动有序接受核酸检测。但部分人员不执行通告要求,未参加核酸检测,影响我市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不配合核酸检测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以下人员予以口头训诫。
具体人员情况如下:1.王某琼,女,56岁,福建惠安人,住思明区滨海街道上李社区,某单位职工;2.郭某治,男,27岁,福建泉州人,住湖里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无业;3.骆某杰,男,35岁,福建惠安人,住集美区日东路,无业;4.杨某超,男,34岁,福建漳州人,住海沧区山边社区,某公司员工。
警方提醒,对拒不参加核酸检测、违反相关防疫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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