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提醒消费者防范商品房领域的不公平条款
预付款不是定金 解除合同应退款
2022-09-22 00:00来源:厦门晚报

  聚焦商品房买卖、租赁、装修、物业等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中消协21日发布点评,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

  有的条款完全免除定金责任,例如,“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协议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这完全规避了经营者不履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时,有的条款将“宣传视为要约邀请”规避责任。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有的条款滥用不可抗力适用范围,为延期交房免责。设计调整、气候变化并非不可抗力,而是施工前应当充分考虑的因素,如果经营者因设计原因未能按期交房,应属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通过中介机构租房,有的条款限制消费者在租赁期满后与房屋所有人直接交易。实际上,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消费者有权自行与房屋所有人直接协商再次订立租赁合同,中介机构无权限制,更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报酬、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后,往往需要拆除部分或全部原装修材料重新施工。有的条款将材料费转嫁给消费者,这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有的条款将预付款视为定金或违约金,经营者单方规定消费者解除合同时,不退已支付预付款或将所交货款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经营者。实际上,预付款不是法律概念上的定金,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和场地,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等水、电费用,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有的物业却在合同条款中让业主额外分摊。还有的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车位费、管理费,却在合同条款中规避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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