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版《厦门志》称,台湾府为“内地一大仓储”。“仓储”即粮仓。这个粮仓是怎么来的呢?1629年(明崇祯二年)至1662年(清康熙元年)逐日记载的《热兰遮城日志》,为解答这个问题提供了翔实的依据。
据《日志》记载,荷兰人占据大员(今台南市一带)后,主要依靠中国大陆沿海提供粮食,从厦门湾驶回大员的商船几乎每艘都装载有稻米、小麦、面粉等粮食。1637年(明崇祯十年)1月12日的日志记载:中国人开始在新港及其附近种水稻,预计二三年内产量可达到1000lasten(1lasten等于3000公升)。这里说的中国人,主要是福建漳、泉和广东潮、惠四府的闽南人和客家人,其中八成为闽南人。由于台湾南部的土壤、气候十分适宜水稻生长,水稻种植很快在大员推广开来,到1644年(清顺治元年)1月,荷兰商馆已经可以在大员一带征收稻米课税。在大员开始种植水稻之后,《日志》中不断有商船从厦门湾运送牛、马、猪、羊、鸡等畜禽和犁铧等农具到大员以及中国人在大员开荒的记载。
1646年(清顺治三年)3月11日,有商船将中国的“酒粒子”即酒曲运到大员,说明此时大员的稻米除食用之外,还有余粮可以用于酿酒。中国人在大员种植水稻还沿袭了福建利用稻田田埂种植大豆的传统,同年8月8日,大员首次向大陆输送300袋“台产豆子”,说明种植田埂豆获得不错的收成。1647年(清顺治四年)5月,大员出产的稻米开始贩运到大陆。
但向大陆贩运稻米只维持了不到6个月,就因为闽南沿海居民为逃避战乱大量移居台湾导致人口迅速膨胀,大员的粮食供应日趋紧张。1647年11月14日,荷兰人发布通告,禁止运米到大陆沿海,反而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从大陆运进粮食。此后,荷兰商馆持续加强查禁私运稻米出口、禁止用粮食酿酒等节粮措施,私运粮食出港最严重可判处死刑。说明此时的大员地区的粮食生产能力还是相当有限。
大员一带粮食紧缺的状况一直持续到郑成功收复台湾初期。郑成功的户官杨英在《从征实录》中介绍,1660年(清顺治十七年)八月,目睹大员土民即原住民收获水稻,竟然是逐穗采拔,不懂得使用镰刀。杨英还了解到,土民不知道使用犁、锄翻地,只懂得用木棍挖穴下种,也不懂得耕种水田,近水湿地全都置之无用。杨英建议:每社发给一副犁耙锄镰、一头耕牛,派出一名通晓农作的士兵指导土民耕作。南明郑氏集团经营东都(后改东宁,即原大员一带)期间,实行屯田之制,寓兵于农,基本满足近十万兵民的粮食需求。
清王朝统一台湾后,台湾普遍推广大陆先进的生产技术,水稻亩产达到一甲40石至100石,相当于亩产350斤至880斤,是大陆地区水稻亩产的2至3倍,加上人口日增,田园日辟,粮食产量迅猛增长。1731年(清雍正九年),台湾提供的正供稻谷从1684年(清康熙二十三年)的9.2万石增长到16.9万石,其中台兵用粮9.0万石,还为福建提供兵粮、兵眷粮7.1万石,另外还有余粮12.3万石运送福州、兴化、泉州、漳州四府充作平粜之粮。
至此,台湾为 “内地一大仓储”之说不胫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