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网购3000多元的护肤品,结果生产企业查无信息,护肤品生产许可证也对不上号,于是林先生将这家网店告上法庭。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目前还在上诉期。
去年7月25日,林先生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两盒面部精华素,共计3171元。使用之后,他发现脸上长了丘疹、粉刺。在朋友的提醒下,他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使用“化妆品查询”功能,输入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现该许可编号属于另一家企业。他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没找到这个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
随后,林先生起诉这家网店。他说,该店出售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网店承诺的“假一赔十”应兑现。该网店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经审理,湖里区法院认为,林先生向该网店购买护肤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护肤品生产包装上的生产企业不存在,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其他企业的,因此认定林先生购买的是假冒商品,他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网店应退还货款。此外,网店在该店网页上公开承诺“假一赔十”,林先生请求支付十倍赔偿款应予支持。最终,湖里区法院判决该网店退还林先生货款3171元,并赔偿31710元。
【法官说法】
“假一赔十”虽高于法定标准
但属于合同内容应当兑现
审理本案的法官解释,假冒商品主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导致购买者误以为是正版商品。商家为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促成交易,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虽然高于法定赔偿标准,但综合考虑商家过错程度及商品标的大小等因素且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若查明商品有假,商家就应依照约定对消费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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