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高奖励100万元,支持优质企业更好地获得上市融资。
新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的五个范围及支出范围。
文/记者 张诗
漫画/刘哲姝
1.辅导验收奖励
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上市奖励
省上市后备企业在当年度实现境内上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上市公司转板奖励
对已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转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上市工作奖励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每新增一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注册地迁入我省),省级财政于次年度一次性奖励设区市财政100万元,专项用于推动当地企业上市工作,当年度上市公司总量较上年度出现下降的设区市不予奖励。
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奖励
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满1年的企业,自交易层挂牌之日起3年内转到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在企业于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次年度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政策执行期从2022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奖励资金兑现时间截至2025年底。省金融监管局将在次年3月底前组织各设区市金融局(办)进行申报,有关市、县(区),各市县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将涉及企业的奖励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