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了
22.5万买的是“泡水车”
法院认定:未尽到注意和检查义务后果自负
2023-09-22 00:00来源:厦门晚报

  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曾先生“淘”了一辆二手路虎揽胜,随后转售赚了5000元。没想到一个月后,新车主发现是泡水车要求退货,而曾先生转身向前任车主索赔时,却遭到拒绝。近日,湖里区法院对这起“三角纠纷”进行了审理。 记者 彭菲

  【纠纷】

  发现二手车曾“泡水” 买家要求退货赔偿

  2022年5月,从事二手车收购的曾先生“淘”到一条出售路虎的信息,随后联系了车主叶女士,两人沟通了车况、价格等事项后便相约见面。

  曾先生先后三次对车辆进行现场查验,叶女士也给他发送了一份2022年4月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中并未显示车辆是否有过涉水的情况。

  2022年5月16日,曾先生以22.5万元购车,次日以23万元转售给了河南的王先生。王先生无法现场验车,于是直接交易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6月6日和15日,王先生两次对车辆进行检测,泡水检测项目显示异常。随后,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认为车辆与交易时约定的“无泡水”不符,王先生返还路虎,曾先生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

  上述判决生效后,曾先生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女士返还22.5万元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叶女士表示,交易时已提供了检测报告,曾先生也现场验车了,现有的证据不排除王先生购车后车辆涉水的可能性。

  【判决】

  因怠于检查引发纠纷 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叶女士发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中,未载明车辆是否泡水,也无法证明叶女士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同时,曾先生对车辆进行了实地检查,如果对车况无法确认,可在订立合同之前委托第三方再次检测,而非怠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曾先生与王先生的交易中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导致车况发生变化。

  据此,湖里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曾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二手车的车况相对复杂,需要买卖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虽然卖方应保证交付车辆的质量,但不能以此免除买方的注意和检查义务,买方如果怠于对车辆进行检查而引发纠纷,应根据过错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建议,买卖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确保车辆无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此外,买卖合同条款的约定应清晰,包括车况检测、违约责任、过户事宜等内容都应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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